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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录入时间:2007-01-31

  一、非营利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应与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分别核算,其中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该项政策。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培训收入,凡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为非应税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款。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一)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以上所征收的税种,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三、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二)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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