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物流企业:规范操作更有利
录入时间:2007-02-01
A公司是一家试点物流企业,主营运输、仓储等业务,且按收入性质分别核算。直依照政策分别按‘交通运输业’3%、‘服务业’5%申报营业税。税务部门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A公司开具的有些发票含糊不清,没有严格按收入性质分别开具运输发票和服务发票,对这部分发票的收入,应全额按‘服务业’5%税率申报纳税。这样一来,A公司的税收负担无疑增加了,询问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了《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规定,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物流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对上述问题也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政策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规定,试点物流企业将收入分别按交通运输业务和仓储业务核算,然后分别按差额进行缴税处理,即: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对于一项业务既涉及运输业收入又涉及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入的,应分别据实开具发票结算,否则将按高税率缴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国税发〔2004〕88号规定,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单位,凡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联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记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明确,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试点企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差额征税’规定的税收政策。
试点物流企业增值税抵扣有哪些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未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企业外购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试点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物流企业怎样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6〕270号规定,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办哪些手续?
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部(总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通知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执行。物流企业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申请统一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总部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局提出统一纳税的申请报告,并附送总部和跨区域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章程、企业财务核算制度、总部与其跨区域机构的资产关系证明、总部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跨区域机构名单及所在地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