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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原值后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录入时间:2007-01-18

  问:我公司于2004年1月15日取得土地证,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处理,于2004年1月起每月进行摊销。2004年3月以后开始建造房屋,2005年11月房屋竣工。我公司在会计处理上一直未将该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原值,也未对土地使用权交纳房产税,我想请问对于该土地使用权我公司应该如何交纳房产税?应该交几年房产税?是应该按土地使用权全额交纳房产税还是按土地使用权帐面价值交纳房产税?
  答:会计上的处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以购入价作为入账价值,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余额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贵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差错处理。对应转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应于房屋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因此,贵公司应于2004年3月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于2005年12月起缴纳房产税。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8、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
21、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四、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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