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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福利费用勿超扣除标准

录入时间:2006-12-27

  问:近日,中外合资企业浙江自然食品有限公司新招进了几位外籍员工,他们的福利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取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取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费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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