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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6-12-19
问:我单位分支机构建立的营业帐簿怎样贴印花税
答:国税地字[1988]25号文件规定: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帐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帐簿按核拨的帐面资金数额计税额贴花,其他帐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帐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帐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请您确认您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属于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再确定您如何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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