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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6-12-15
问:企业对第三方有应收账款5000万元,因为第三方经营状况不佳,现企业将该部分债权以为4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另一企业,对于转让应收账款损失的1000万元是否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第二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因此,应收账款属于财产范围,可以适用该办法进行损失税前扣除的确认。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第七条规定,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应收账款作为一项资产,其正常转让所发生的损失可以申报税前扣除,无需税务机关审批。在申报应收账款转让损失时,应当提供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等法律文件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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