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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可否按评估价进行固定资产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6-12-11

  问:我以300万元的价格买断了一家破产国有企业的全部财产,后聘请资产评估所对买断的企业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固定资产原值13702万元,净值2314万元。我又投入了部分营运资金,并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请问是否可以按照评估价计提折旧并进行税前扣除?
  答: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税前计提折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专门文件予以规定。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0号)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缴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照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300万元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并准予在税前扣除。你企业可以按照固定资产评估价值计提折旧,但该折旧仅可以作为企业会计上成本核算的依据,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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