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催缴与限缴,强制执行措施会被撤销吗?
录入时间:2006-11-15
问:某税务机关对辖区内未按期纳税的个体户张某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督促其15日内缴纳税款。张某逾期仍未缴纳。于是,税务机关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从张某的存款账户中扣缴了应纳税款。张某以税务机关文书下达错误、违反执法程序为由,要求法院撤销税务机关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请问,税务机关的文书下达是否错误?法院是否有权撤销税务机关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答:文书的送达是保证税收征纳程序合法性和征税行为有效性的重要措施,也是保护纳移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新、旧《移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所使用的文书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使用的是“催缴税款通知书”,而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使用的是“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伴随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实施,“催缴税款通知书"已被废止,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使用“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根据来信中提到的情况,税务机关对张某发出的是“催缴税款通知书”,不是“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文书下达错误,相当于该税务机关没有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即没有坚持告诫在先、执行在后的原则和程序,属于程序缺失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可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