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纳税人临时跨省收购农产品应如何开具收购发票?

录入时间:2006-11-15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生产企业,属增值税—般纳税人。我公司长期从外地特别是东北一些经销商处采购大豆及其他农产品。为降低原材料的采购成本,确保所采购的农产品质量,我公司拟派检验人员赴东北自行向农户收购大豆等其他农产品。但对如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我们不得其解。有的人认为可直接将公司所领购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带到收购地开具。请问,这样是否可行?如果不行,我们该如何开具收购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因此,你公司在跨省收购农产品时,不能将本公司所领购的收购发票带到外省使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l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可见,根据来信中提到的情况,你公司只要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收购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提供担保后,就可以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可用于抵扣说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在收购结束后,根据收购地税务机关核实的收购情况及所填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