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变为外资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录入时间:2006-11-15
问:我公司目前是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可享受"两免三减"政策,问:公司在享受两免后,在第三年公司又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能否继续按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在第三年继续享受两免政策.谢谢!
答:如果贵公司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以后,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该是可以享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十六条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第七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