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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丢失发票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6-11-14

  问:一家企业销售一批货物,按规定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后来因种种原因购货方将货物退回,并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与销货方。因销货方业务人员不慎,将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丢失。后来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了购货方未抵扣此笔税款的证明。以上情况销货方能否根据专用发票记帐联、购货方税务机关证明、保管入库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项税额。如果能开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但该条规定针对的是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后如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问题,对于退货、退票给销售方后发票遗失如何处理并未涉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第292号)之规定,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对于如何开具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由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按照题述方式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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