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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6-11-03
问:1997年某村将一果园场(面积135亩)转让给一个体户(非本村集体人员),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中包括了该果园场的土地使用权等全部财产的转让。问该协议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自行出让、转让。确需出让、转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之规定,该集体土地必须经人民政府按审批权限依法征为国有后,由国家出让给用地单位持有,用地单位投资开发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以转让。所以,某村与他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即使没有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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