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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权属变更是否缴纳契税?

录入时间:2006-10-11

  问:我独自经营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下拥有房产2套,新公司法规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打算将企业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将2套房屋由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到新公司名下,是否应该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之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该免税政策一直执行到2008年12月31日。上述文件明确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时,不动产权属变更可以免征契税,但是对于非公司制企业改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免征契税,该文件并未明确。我们认为,从公司法的体系来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仍然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文件也并未明确排除非国有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因此,我们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整体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涉及到的不动产权属变更无须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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