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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6-10-10
我单位向长春市慈善会“双日捐”的捐赠支出是否能在税前扣除?
答:吉地税发[2004]69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县级以上慈善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慈善会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只要慈善会符合上面所讲的条件,所发生的捐赠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是否交个所得税?
来源:12366 作者: 时间:2006年10月09日 10:08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
我在购买商品时,参加抽奖,对于中得的奖品企业要代扣我的个个人所得税,是否合理?
答: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中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并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因此,企业代扣代缴您的个人所得税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