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工作加收滞纳金的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录入时间:2006-10-17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对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截止时间各地执行不一。对征收环节而言,滞纳金加收应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到缴税那一天为止;但对稽查中查补的税款究竟该如何处理,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算至税务人员进场日止,还是以税务机关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十五日截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五条更明确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由此可见,不管是在征收环节还是在稽查环节,加收滞纳金的截止时间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