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行政处罚罚款,是否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录入时间:2006-10-17
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行政处罚罚款,是否适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强制执行措施?我看到一些专业书籍上说,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只能针对税款、滞纳金,不包含罚款,是否如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第六十九条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综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行政处罚罚款,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