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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投资收取固定利润应当缴纳房产税吗?

录入时间:2006-09-27

  问:甲公司以其房地产作价出资,与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丙公司,股权比例分别为40%和60%。但根据甲、乙双方合作协议约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甲公司每年按固定利润从丙公司收回投资回报,根据国税函97年490号等文件规定,甲公司应就收回的投资回报按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请问,该固定收入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关于不动产投资收取固定利润的税收政策问题,总局发文明确,应当视同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但是否同样应当视同租赁计算缴纳房产税,则并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福建税收信息网2005年10月25日的咨询回复中称“将房产以租赁方式投资入股,不动产的所有权仍属于投资方”,“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投资方。投资方应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房产税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不动产应当以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自有不动产且自用的权利人,则应当按照不动产帐面价值扣减一定比例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而房地产权属的判断,应以其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为准。即使存在着所谓“隐名购买方”的情况(房地产的隐名权利人能否获得权利支持,司法实践中存在巨大的争议),也应当是双方对此均明确表示同意的。从本案投资的实际情况看,该不动产已过户至所投资公司的名下,并且由投资公司实际使用,那么,假定该投资行为应当缴纳房产税的话,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究竟是哪一方?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以及税率究竟是租金以及12%,还是房产原值及1.2%,显然存在着不能调和的矛盾。因此,从现行税法的规定看,该种情况下的房产税,不应由投资方按租金收入缴纳,而应由所投资的公司,按房产原值计算纳税。
  另外,在以房地产投资的明确意思表示情况下,同时约定收取固定利润的,其仅为利润分配的一种方法。尽管按照原公司法的规定,不能约定分红。但不能约定分红的法律后果是该约定无效,并不会导致投资本身无效。而根据新公司法,投资双方可以约定分红。收取固定利润应当属于约定分红的一种方式。如果说,在原来的公司法体系下,收取固定利润视为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尚有一丝合理性的话,在新的公司法体系下,则显然是不符合实际,也违背法律规定的。因此,在新公司法体系下,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投资收取固定利润,应当由投资方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已不宜再予适用,至于房产税,则更加不存在应由投资方缴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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