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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申报纳税不等同于偷税

录入时间:2006-09-25

  近日,浙江省常山县纳税人小何向该县国税局12366服务热线咨询:今年7月~8月由于生意下滑,她没顾得交税,税务机关通知她申报纳税,她拒绝了。后来被稽查局查到,定为偷税。除了补税、加收滞纳金外,并处以罚款,还差点被追究刑事责任。小何说,同行的王某从7月份开始经营,也未申报纳税,被税务机关发现后,定为“不申报纳税”。虽然也给予补税、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但她不明白的是,同样的不缴税,定性却不一样。小何请咨询员解释一下,什么叫“偷税”?什么叫“不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在对二者的处罚上有何异同?
  12366咨询员回答说,《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咨询员告诉小何,第六十三条规定说的是“偷税”,第六十四条说的是“不申报纳税”。构成偷税的,必须具有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同时采取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手段(第六十三条列举了偷税四种手段);而“不申报纳税”主观上具有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但没有采取“偷税”所列举的手段。对“偷税”和“不申报纳税”都是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不同的是,“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申报纳税”就没有此规定。
  税务机关之所以认定小何为“偷税”,是因为她具有偷税的手段即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而她的同行王某,虽然也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但他并没有采取偷税的手段,属“不申报纳税”行为。因此,他没有构成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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