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可否强行代收工会筹备金
录入时间:2006-09-18
问:今年9月初我公司会计到南昌市东湖区地税局去报8月份的税务报表时,专管员塞给每个报税人一张"江西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专用缴款书",并通知说自九月份始全面开征工会经费,征收率为每月工资总额的2%,开征时间为2006年1月,九月份纳税人须按照征收率补缴1-9月份的工会经费,否则,纳税人将不准报税.
得到这个信息,所有的纳税人都表示出对此政策的强烈不满和抵触情绪.我公司财务人员也表示不理解.我们想请教四个问题,第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地方税务局的职能解释,税务局并没有待其它部门征收各种经费和建设资金\筹备资金的职能,那么南昌市地税局的强行代收工会经费的做法是否合法??第二,我们公司并未成立工会,南昌市的工会组织也从未到公司来进行过相关的指导和支持,直至开征此项经费(筹备金)我们都不知道此项经费的用途究竟是什么,我们纳税人有什么义务向工会组织缴纳所谓的筹备金呢??第三,纳税人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正常地履行纳税人的义务,按时向税务机关报税,南昌地税局以不缴交工会筹备金就不许报税的强制政策拒绝抵制缴纳工会经费的纳税人正常报税,并说如果因为不交工会经费而导致报税不成的纳税人将按照每延期一天处罚款50元的滞纳金的处罚.将这两码事混为一谈,合乎相关政策法规吗??第四,根据我们不多的税收知识,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我们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就是上交给国家,再由国家统筹安排税收收入用于国家各个行业的建设和投资以及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等等.工会组织也属于国家机关,他们的经费需求是否也应该包括在财政支出呢?如果再用通过税务局强行征收经费,那么我纳税人的税款国家用到哪儿去了呢??今天工会向纳税人强行索要经费,那么明天是不是会有所有的政府机关机构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征收这个费那个金呢?谢谢指教!
答:第一、税务部门作为国家的一个行政部门,在有合法的代征文件和协议的前提下是有权利和义务代其他部门征收各项费用的。委托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强化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把工会经费收缴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工会经费征收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同是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的开展,从而较好的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五是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有利于防止工会经费和国家税收流失。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2004】29号):“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其它组织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因此,工会组织是有法律依据向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其他组织收缴工会筹备金的。
第三、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没有行政许可的前提下是不可以任意行政的,《工会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下发的《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由地方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通知》都列明了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法律政策依据。文件对如何代征以及征收的方式、处罚等都会有明确的规定,请您到工会组织或地税部门查阅,地税机关的征收及处罚方式应该是有据可依的。
第四、关于工会经费的用途,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财务会计制度有关条款规定: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工会组织的其它活动等方面的开支;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建立职工之家,开展法律咨询,劳动争议调解,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用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种会议,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等费用;还可以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文化、体育、生活服务等单位的必要的补助支出。县级以上总工会,除上述开支外,还须列支机关在职人员人事费、公务费、修缮费和各项设备购置费,以及特困企业、特困职工的救助、送温暖、法律援助等各类费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号】总工发[2005]9号
【颁布日期】2005.02.24
【实施日期】2005.02.24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工会法》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精神,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将其纳入税务机关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