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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运费是否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录入时间:2006-08-31

  问:根据销售合同货物运费由购货方支付,销货方代运输方将运输发票寄往购货方,购货方将运输款项汇入销货方帐上,销货方收到款项后支付给运输方。此款项是否列入销货方的价外费用,帐务如何处理?是否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1993]38号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对于您所诉的情形如果销售方代运输方寄送的发票是开给购货方的,这种情况下的运费应视为是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用计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账务处理上应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如果寄送给购货方的发票不是运输方开给购货方的,那么则应该计入企业的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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