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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6-08-30
问:我司从东莞某镇迁移至另一镇,所属税务机关不同,这种情况能不能办地址迁移,而不注销?因为公司实体还是存在,并没有消失,只是办公地点不同。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因此,若公司迁移涉及变更所属之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依法在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