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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支付超过5%的部分都不能税前扣除吗?

录入时间:2006-08-23

  问:有些税务人员说,支付给代理人的佣金超过服务金额5%的部分都不能税前扣除,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根据上述规定,只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才不能超过服务金额的5%,对支付给单位的佣金比例税法并无限制。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规定,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在不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的限额内列支。
因此,税务人员说佣金税前列支不能超过服务金额的5%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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