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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分支机构应在哪儿交税?

录入时间:2006-08-02

  问:某市有一家集团公司下属煤炭部,在异地某县的运河边租赁了30亩堆场和相应的办公用房,经营煤炭销售业务。该分支机构有人员20人,从北方买过来的煤在此中转,再销售到周边一些用煤厂家。但该公司在经营地税务机关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发票在市里面的总公司开具,交税申报也回到市里。想问这样的分支机构应该在哪儿交税?在市里还是县里?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集团公司煤炭部在异县的经营活动在连续12个月内已经累计超过180天,应当在异县办理税务登记,并在异县交税,如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也可由集团公司汇总向市里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此外,《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外出经营必须办理报验登记,开具外管证,最长期限不超过180天,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从上述规定的内容可知,集团公司煤炭部在异县构成经营行为的,应该在异县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如果该煤炭部在异县只是仓库,未发生经营行为的,则应由集团公司在市里缴纳增值税。如果煤炭部在异县存在开具发票或者收取货款的行为,则应该在异县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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