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是否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录入时间:2006-08-02
问:本公司是生产性企业,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本公司新登记注册了一家分支机构,主要从事本公司生产之货物的销售等活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内。请问,该分支机构是否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1994-03-15)第一条第二款“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第三条第二款“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之规定,若总机构系属一般纳税人,则其设立之分支机构即使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也可以径直向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因此,你公司新登记设立的前述分支机构依法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