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尾欠问题宜以退税两年的办法解决
录入时间:2006-05-29
【中华财税信息网2006/5/29信息】 免征农业税是中央的一项惠农政策,受到了农民的普遍欢迎。但在此项政策实施后,导致不少地方的农民拒绝缴纳往年拖欠的农业税,产生了所谓农业税尾欠问题。
首先,农业税尾欠成为许多地方难以偿还的乡村债务,正在影响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起初,一些乡村干部迫于上级政府及时征缴农业税的压力,采取了借债垫付的办法。这些地方的乡村干部原本打算在实际上尚未征收的农业税征收上来之后归还债权人的垫付款,但因为国家宣布免征农业税,尾欠部分已无法征收,乡村组织由垫付农业税产生的债务便无法偿还,而还债的压力使乡村组织的运转十分困难。
其次,农业税尾欠已成为乡村干部动员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巨大障碍。在存在农业税尾欠的情况下,乡村干部想要动员农民投资投劳干任何事情都很困难,因为当初及时缴纳了农业税的农民认为自己依法纳税吃了亏,他们对乡村干部失去了信任。由于及时纳税的农民毕竟要比拖欠不交的较多,因而此事对农村工作影响极大。
再次,有的地方乡村干部是从银行借贷垫付的,还不了贷款则增加了银行的不良资产。不少地方的乡村干部是拿了自己的钱或者是借了自己的亲戚朋友的钱垫付农业税的,现在还不了债,自己和亲友面临经济损失。
据了解,凡是发生农业税尾欠的地方基本上是经济落后、工商税收很少的地方,就是说,这些地方除了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几乎已经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而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都是专款专用,因而乡村干部自己短期内看不到解决问题的希望。事实上,包括农业税尾欠在内的乡村债务已经构成了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制约因素,迫切需要引起重视。
依笔者之见,既然国家有决心、有能力彻底免征农业税,不妨再把免征的时间提前两年:国家针对农民的税收总共只有800亿元,两年也就1600亿元(因为有的省份免征农业税的时间还要早一些,实际上还要少一些),如果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退税两年的任务,比如总体上中央财政承担60%,省级财政承担40%(财政收入高的省份可以全部承担本省的退税任务),以今天的财政收入水平而言,算不上很大的负担。如果退税两年仍有尾欠,余额则可全部由省级以下财政自行解决。
如果采取这一政策,其作用和意义将十分重大。第一,作为中央对农村基层的财政支持,有利于缓解地方的财政压力和债务压力,有利于调动农村基层和广大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第二,中央为了鼓励城市工商企业实行了多年的出口退税政策,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给农民退回两年农业税,也是一种公平。第三,各级政府可以努力探索建立更加和谐、更加人性化的行政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从而使其更加适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