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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80万一定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

录入时间:2006-05-26

  问:某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经营范围包括自营和代理进出口贸易,2005年该公司自营收入约100万,代理业务收入约130万,但因财务人员账务核算中出现错误,税务部门要求我公司上年度全部收入均缴纳增值税,请问:(1)上年该公司全部收入均缴纳增值税是否合理;(2)若合理,是否意味着该公司要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1)贵公司2005年度收入均缴纳增值税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之规定,贵公司未能准确核算自营和代理业务收入,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2)公司因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和营业税应纳税所得额而导致一并征收增值税,使得增值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80万,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要求的,法律暂无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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