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给个人经营后究竟应该如何征税?
录入时间:2006-05-24
某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销售汽车发动机零部件的中型企业,1994年改制为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后因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公司生产经营面临新的困难。为了优化投资结构,转换经营机制,经湖南省财政厅、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同意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给以许仲秋个人为首的310人购股的经营集团(即由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转换为民营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地税部门在对该单位检查时,认为该单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单位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国有股权转让给个人集团经营后究竟应该如何征税?
答: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目前个人投资企业的形式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四种。其中最大的区别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为了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文件的下发。并不是指所有个人投资的企业都改征了个人所得税,而只是对个人投资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了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仍应按原政策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应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地税部门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正确的。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上,不同类型的企业也有所不同。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利润,无论是用于消费、分配、挂账或再投资,均无须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税后分配给个人的股息、利息、红利,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纯个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投资、不分配、挂账达一年的税后利润,从挂账的第二年起,也要依照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