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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空置待售商品房是否需缴纳房产税?

录入时间:2006-05-09

  某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有部分已竣工但未售出,请问这部分空置的商品房需要交房产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之规定,对该公司前述已竣工但待售空置的商品房,不予征收房产税。
  当然,如果该公司为了充分利用前述待售商品房的资源和效用,在售出前将该等房地产自行作为办公等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给第三方收取租金等收益的,则应当依法缴纳房产税。根据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之规定,其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屋自行使用或交付他人使用的下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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