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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外客户支付佣金是冲减收入还是记销售费用?

录入时间:2006-05-09

  问:向国外客户支付佣金,是冲减收入还是记销售费用?
  答:如果是出口佣金,可分三种情况。(1)明佣:是指价格条件中规定并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佣金。企业实际根据扣除佣金后的销售货款净额收取贷款,不再另付佣金。(2)暗佣:是指价格条件未规定但在合同中规定的佣金,出口发票上列示未扣除佣金的销售货款总额。企业根据销售货款总额收取贷款后,再另行申请汇付佣金。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时支付的佣金也直接在销售货款中扣除。(5)累计佣金:即按累计销售额支付佣金。如该佣金能直接认定到具体商品,则直接冲销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如果佣金不易认定到具体出口商品的,可借记“营业费用”账户。这两种处理会影响出口退税金额。
  如果是进口佣金,参照《国营企业进口成本管理办法》(1990年12月29日,财政部)第15条:进口佣金,包括明佣和暗佣,能够直接认定到商品的,作调整进价处理;不能直接认定到商品的,列作累计佣金收支处理,不分摊到商品内。
  税务方面,企业支付境外佣金,应当提供劳务发票,如不能提供劳务发票的,则必须提供合法合同、银行外汇支付凭证和境外发票或领款凭证,方可在税前扣除。区分情况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55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5)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但第14条规定:“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所以支付给国外客户的合法进口佣金如果能认定与进口商品直接有关的,调整进口商品成本;与进口商品非直接相关的,作为销售(营业)费用。区别在于进口增值税与关税的完税价格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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