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福利企业开发房地产销售能否享受减免优惠?
录入时间:2006-04-13
问:某公司是民政福利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该公司对原存量土地自行开发房地产销售,所发生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能否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减免优惠政策?
答:根据(94)财税字第001号第九条的规定,民政福利企业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才能享受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你单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产业,不属于残疾人适宜从事的生产劳动或经营的产业,因此,不能享受(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另外,根据国税发[1994]155号的有关规定,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而你单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产业,不属于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所规定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因此,不能免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