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省异地设立非独立核算机构如何报税?
录入时间:2006-04-13
某公司地址在福州马尾区,现在在福州罗源县办一分厂(相当于一车间)不是独立法人。请问该公司在纳税申报时,可否在马尾区统一申报,当地税务税,国税方面同统一申报,地税方面涉及房产税和个调税等方面,罗源地税可能会提出一些问题,请问能否提供相关的规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实施细则第四的规定,实行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独立核算的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国税函[1998]67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的规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独立开设账户、独立建账、独立计算盈亏),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你公司在福州罗源县所办的一分厂(相当于一车间),虽然不是独立法人,但如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就应当被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并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根据国税函[2002]2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