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存货发生损害时,如何确认财产损失
录入时间:2006-04-07
问:企业的存货发生损害时,如何确认财产损失?
答: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可以确认为财产损失。但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审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