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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损失是否可以与资产转让所得相抵销?

录入时间:2006-04-07

  问: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中,股权转让损失是否可以与资产转让所得相抵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在应税改组中,包括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中,如果涉及股权投资转让,其发生的损失同样受此限制。因此,从原则上讲,在同时转让多项资产或整体资产转让时,不能直接将股权转让损失与其它资产转让所得相抵销,。但是,股权转让损失可以与股权转让所得、债权转让所得相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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