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价销售在税法上有何具体规定?
录入时间:2006-04-04
问:平价销售在税法上有什么具体规定呢?
答:平销行为是商业购销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指的是销货方以高于或等于购货方经销价的价格销售货物,并返还利润给购货方,购货方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出售货物并从销货方取得返还利润的一种经营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X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叙述的情况不够详细,您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详细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确定您的具体销售行为以及如何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