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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入所得税,可否按公司整体人均月工资额通算?

录入时间:2006-04-04

  (1)个人收入所得税,可否按公司整体人均月工资额通算?
  (2)投资收益被投资方已缴所得税,投资方分得的
  利润是否重新纳税?
  (3)评估增值是否仍采用递延纳税方式?
  答:(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自然人个人,不能按全体职工月人均工资计算。
  (2)国税发[1994]250号通知:①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
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②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应当补税。
  补税公式为:应补所得税=投资方分回的税后收益÷[(1-被投资方使用税率)]×(投资方适用税率-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③中方企业单位从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按规定计算补税。
  ④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可将其分回的税后利润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照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后弥补亏损,弥补后还有亏损的,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不再计算缴税。
  由此可以看出,并非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都需要补税,只有当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方企业出现法定税率差并且前者高于后者时,才需要补税。因此,不存在重复课税问题。
  (3)可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递延,在资产转让时再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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