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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怎样取得合法的报销凭据?

录入时间:2006-04-04

  (1)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怎样取得合法的报销凭据?
  (2)允许企业抵扣当年新增机器设备进项从明年什么时候开始实行,有无文件号(以山东省为例)?
  (3)固定资产的机器设备修理费是否可抵扣进项税?
  (4)出口业务的运输发票是否可抵扣?
  (5)企业自有房产已按从价缴纳房产税,出租时是否还按从租缴纳房产税?
  (6)是否可以给集团下属分公司免费提供房屋使用?
  (7)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集团公司合并报税?
  (8)工程收入中的安装费,如合同能分清按5%的营业税缴纳可以吗?
  答:(1)可以由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山东省2004年底前不可能实施。只是改革的方向。
  (3)可以。但如果修理符合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的改良支出的三个条件之一(即:一是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是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三是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则外购项目进项税不能抵扣。
  (4)出口业务发生的境内运费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计入当期进项税额,并作为出口退税的计算依据。但如果是出口免税不退税的货物,则不能扣税。
  (5)房产出租的,按照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不再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6)可以。但如果有合同,则应当按照租赁给第三者所应当收取的租金缴税。
  (7)合并报税需要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国税发[1998]第127号:汇总(合并)纳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除查补的税款外,其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虽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但未列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成员企业,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条
例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8)国税发[2002]117号: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①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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