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产品没有合同,应怎样提取印花税依据是什么?
录入时间:2006-04-04
(1)销售产品没有合同,应怎样提取印花税。依据是什么?
(2)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应由哪个部门批准?
(3)个人为了工作需要报销的电话费,是否允许列支?
(4)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工伤医疗保险(在人寿保险公司),税务稽查时不准列支,且征收个人所得税。正确吗?
(5)财政部门拨付的环保治理资金和科技局的科技补助,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收到上述资金后应如何处理?
(6)出售房屋的差额应记入哪个会计科目?
(7)在人寿保险公司给职工加入的保险能否税前列支?依据是什么?
答:(1)印花税:此税应按合同提取并交税。
(2)国税发[2000]84号规定:2002年12月31日前应当报总局批准。国税发[2003]113号规定:从2003年开始,由企业自行选择,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即可。
(3)国税发[2003]45号: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四条:企业根据真实、合法证明为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以办公通信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从2003年开始允许作费用报销,也不作为个人所得。
(4)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工伤医疗保险(在人寿保险公司),税务稽查时不准列支,且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
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关于保险费用是否可以扣除问题,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①只要属于国家基本保障性质的保险,且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带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费,均可以据实扣除,而不仅限于上述保险。
②企业在商业保险机构为其经营活动的财产所投交的财产保险费,法律、会计和税务等中介机构在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职业风险保险等保险费支出可以扣除。
由于工伤医疗保险在2004年以前不属于强制性保险,所以,不允许扣除是有道理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后,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工伤医疗保险可以扣除。
(5)财税字[1995]8l号: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溢表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会计核算:记入“补贴收入”科目。记入“资本公积”后作纳税调整也是司以的。
(6)出售房屋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反映,净值和各项费用及税费记入借方,各项收益记入贷方,如果余额在借方,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如果余额在贷方,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7)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扣除。
因此,除非有关法规规定必须交纳的保险费,为了职工个人利益而投的各项保险均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