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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出商品的涉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6-03-30

  问:某公司有一批配件暂时借给兄弟单位,对方单位将来可能给我们配件款,也可能将该批配件还给我公司。因此我公司将这批配件归集在“发出商品”核算。但税局说这批配件不在本公司,应视同销售,需要交纳增值税,但这批配件不符合销售的条件,税法上视同销售也没有这种情况。请问这批配件我们需要交增值税吗?如果要交,将来对方单位决定购买此批配件,我们开发票给对方,又要重复交税,该如何办?如果将来对方单位还给我们配件,我们又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规定,纳税人在发生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混合销售以及兼营的情况下,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标准,认定企业的行为是否应交纳增值税。因此,问题的焦点在于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您所说的“借给”属于不属于上述行为中的一种,同时要认定其纳税义务是否已经发生,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要求提供以上认定的相关依据和理由。主要相关规定有:一、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二、视同销售货物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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