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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售房佣金可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6-03-21

  某公司为了加快所开发房产的销售,委托了中间商为其销售房产,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上明确,中间商按销售总额的4%提取销售佣金。2005年度,该公司共支付销售佣金38万元。请问:公司支付的这些佣金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因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支付的38万元销售佣金符合税法所规定的条件,可以列为销售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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