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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经营单位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6-04-11

  问:回收经营单位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有哪些?
  答:关于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税法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但可以参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有关废旧物资发票及收购凭证开具的详细规定,请您参照以下文件(均可在本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查找到):(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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