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房屋建筑物因市政规划需要拆迁,政府支付的房屋拆迁补偿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扣除账面成本部分是否需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6-03-06
问:企业房屋建筑物因市政规划需要拆迁,政府支付的房屋拆迁补偿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扣除账面成本部分是否需缴纳所得税?
答:1.企业在国有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因政府征用而获得的拆迁补偿费一般不缴纳营业税。因为,企业由于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补偿费收入,是指国家由于建设需要而收回企业所占有土地使用权,从而付给企业土地及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国家征用企业的土地,是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占有土地的企业来说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对于国家来说,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支付的补偿费并不意味着国家用货币去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而是对企业归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因此而失去的土地附着物的补偿,国家与占有土地的企业没有发生交易行为,企业没有发生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行为,因此对于企业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取得的土地及不动产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2.对于内资企业拆迁补偿收入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税务局一般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外资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