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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存在重复计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6-03-06

  问:我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属一般纳税人。现销货方有5万元销售折扣、折让款返回给我公司,要求我公司到当地国税局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然后,销货方再开具销项负数发票给我公司。请问:我公司拟做减少成本、减少“应付账款”、减少进项税额的会计账务处理后,还要不要将这5万元销售折扣、折让款并为销售收入、另计销项税,如果这样做,是否成了重复交税?
  答:如果符合规定,贵单位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销货单位可以凭证明单开具红字(负数)发票。如果所购货物尚未销售,则取得了负数发票后直接将这5万元按原口径和适用税率折算后冲减购进货物的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其实就是开具的负数发票上列示的价款及税额);如果所购货物已经销售,则冲减销售成本和进项税额。两种情况下都不需要另行按销售处理,也就不存在重复交税问题。如果未取得证明单,则销货方就不能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即使对方自行开具了红字发票,也不能以之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相应的,购货方取得了这样的红字普通发票,税法也不允许借以冲减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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