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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办企业经营珍稀植物的有关问题

录入时间:2006-03-06

  问:我公司为新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珍稀植物(国家有规定的除外)收集、保护、培育、经销(有省农经委立项苗木培育基地的批复),附带观光旅游、娱乐等服务,租用1500亩城镇郊区农村用地,建了一些宾馆房屋及游乐设施。请问:(1)我企业是否交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2)收集和保护了一些珍稀古树、奇石及购入的小树苗,该怎样入账(大部分从农民处收购无发票)?(3)税收上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贵单位可以比照后确定征免税,如果不能自行确定,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2)鉴于贵单位的经营特点,建议贵单位在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生物资产和农产品》(财会[2004]5号),将林木资产等作为生产性生物资产来核算,其入账价值按上述《办法》规定确定。至于奇石等应该按照取得时的历史成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另外,出于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贵单位也应该对生物性资产和“奇石”之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及减值准备。对于没有收
  购发票的情况,建议贵单位自行或要求农户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避免纳税风险。
  (3)符合苗木培育基地规定的,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规定享受免税优惠: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但按照一般原理,贵单位应该分别核算苗木培育收入和宾馆娱乐等收入,否则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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