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分红收益应补缴税款吗?
录入时间:2006-03-02
问:我公司有参股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按能源企业享受所得税率16.5%的优惠政策。请问,我公司从该参股企业分回的利润,到底算是“投资方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还原后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要补税呢,还是“联营企业在当地适用的法定税率内,又享受减半或特殊优惠政策的,其优惠的部分应视同已缴税额。”不用补税呢?
答: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在投资方企业的税收高于被投资方企业税率的情况下,符合特定条件的,可免予补缴企业所得税该。因此,该问题实际上应归结为,符合何种“特定条件”,即如何认定“联营企业在当地适用的法定税率内,又享受减半或特殊优惠政策”,也就是“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这一规定本身。事实上,目前总局的相关文件并没有明确的或者列举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