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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承租土地用于种植是否要交税?

录入时间:2006-02-21

  问:我司在广西向村民集体承包荒山造林,因我司发放租金需以发票为凭证,同时我司为减轻农民的负担,代交农民开发票的税费,请问我司承包承租村民集体土地用于林业生产的是否需交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答:关于贵公司在广西向村民承包荒山进行造林,属用于农业生产范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于农民个人出租荒山造林取得的租金收入,属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纳税人是取得租金收入的个人(出租人),合同中约定由该公司(承租人)交纳,该公司可代纳税人缴纳,但该公司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与租金收入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为:以个人取得的月租金收入额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后,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后,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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