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征收的比率是多少?

录入时间:2006-02-21

  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征收的比率是多少?
  答:水利基金征收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00]3号《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由地税部门征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在岗职工,按每人每年20元、乡镇企业在岗职工按每人每年10元,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皖单位)的水利基金,由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20元负责征收;新征用(含划拨)的各项建设用地的水利基金,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所属土地管理部门按每母500元负责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依据为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教育厅财综[2003]106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征收。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暂不征收。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