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税种实务操作问题解答:如何理解印花税?与其他税种相比有何特点?
录入时间:2006-02-16
问:如何理解印花税?与其他税种相比有何特点?
答: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各种应税凭证而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于1624年始于荷兰。我国在1950年12月政务院正式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开征。印花税在1953年和1956年进行两次重大改革,缩小了征税范围,把税目简化为9个。1958年税制改革后,又与货物税、营业税和商品流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就此停征。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已成为普遍现象,因此,国务院于1988年8月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行。
同其他税种相比,印花税的主要特点是:
(1)征收面广。
应纳印花税的凭证在条例中规定共有13个税目,它涉及了商品经济活动中的各个方面,从交易活动中的合同、单据、契约到确定纳税人权利义务的权利许可证;从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账册,到群众生活中财产转让的书据,既不局限生产领域,也不局限纳税人有无收益,只要书立,领受了凭证,就必须履行纳税义务。
(2)税负较轻。
与其他税种比,印花税的税率较低,税负较轻。
(3)由纳税人自行完税。
印花税由纳税人自行计提、自行购花,自行贴花并注销的办法完成纳税义务。这种办法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4)轻税重罚。
由于印花税税负很轻而且又由纳税人自行完税,因此纳税人若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就要重罚。条例规定,纳税人在应纳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除补贴外,还要处以补贴金额3倍至5倍的罚款;纳税人没有按规定注销印花税票的,处以未注销税票金额1倍至3倍的罚款;纳税人将用过的税票重用的,处以重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不退税、不抵用。
印花税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所以,纳税人溢贴或多缴的印花税不予退税,也不允许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