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其他税种实务操作问题解答:如何确定资源税的计税额?

录入时间:2006-02-16

  问:如何确定资源税的计税额?
  答:资源税的计税额,应按不同税目分别确定。
  (一)原油、天然气
  (1)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石油、天然气,以实际销售量为计税额。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原油、天然气,以自用量为计税额。
  (3)无法确定原油、天然气销售数量或自用量的,以其产量为计税额或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核算成的数量为征税数量。
  (4)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清的,一律按原油数量为计税额。
  (二)原煤
  (1)以对外直接销售量和自用量为计税额。
  (2)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以加工前移送量为计税额,无法计算移送用量的,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计税额。
  (三)金属矿原矿和非金属矿原矿
  (1)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的,以实际销售量为计税额。
  (2)纳税人自用的,以实际移送数量为计税额。
  (3)无法准确掌握移送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矿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计税额。
  (四)盐
  (1)纳税人直接销售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和液体盐的,以其销售数量为计税额。
  (2)纳税人以自产的盐加工精制后销售或直接用于制碱及加工其他产品的,均以自用的移送数量为计税额。
  (3)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以加工销售的固体盐的数量为计税额。
  (4)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耗用的液体盐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以上规定中的自产自用产品的范围,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两部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