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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缴税款退库如何确定利息计算截止时间

录入时间:2006-02-09

  问:多缴税款退库如何确定利息计算截止时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财预[2001]502号)规定:凡纳税人申请退付多缴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多缴税款数额和开具“收入退还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随同多缴的税款一并办理退付手续。计算时间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之日止。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明确规定: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的退税范围,不包括预缴税款的退还、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国税函[2002]566号)还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先将欠缴税款及滞纳金从应退税款及应付利息中抵扣,抵扣后尚有应退税款的,按抵扣后的余额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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