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该进口设备可享受免税优惠吗?
录入时间:2006-02-06
问:有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了进口免税设备额度,而实际是购买境内国产设备。经出口至境外登记的挂名公司,货物经保税区转进口,这样变相使国产设备享受免税。请问这样操作合法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一条第(一)项“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第一条“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9]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之规定,享受进口设备免费优惠的进口设备,仅限于国内没有能力生产或者其性能无法满足生产需要的,由国外直接加工、制造的设备,否则即不能享受该免税政策。
本案外商投资企业所谓进口的设备,显然不符合前述免税条件和要求,不能享受免税优惠。